民航局:放開通用機場建設 對投資主體不設限
來源: 作者: 更新于:2018-4-18 閱讀:
核心提示:近日,中國民用航空局正式印發《關于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運營民用機場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主要包括全面放開民用機場建設和運營市場、創新民用機場建設和運營投融資方式、加大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政策支持三方面。 |
民航局關于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運營民用機場的意見。
近日,中國民用航空局正式印發《關于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運營民用機場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主要包括全面放開民用機場建設和運營市場、創新民用機場建設和運營投融資方式、加大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政策支持三方面。
《意見》指出,全面放開通用機場建設,對投資主體不作限制。全面放開通用機場和其他市場主體之間的投資限制。專家解讀,目前我國綜合機場體系尚未形成,民用機場特別是通用機場數量偏少,未形成有效的分工和協作等等,《意見》將極大地激發社會資本積極參與民用機場經營性項目建設的積極性。
附:民航局關于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運營民用機場的意見(全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民航各地區管理局,各航空運輸、服務保障企業,各機場公司,局屬各單位:
民用機場是航空運輸和城市發展的重要基礎設施,是綜合交通運輸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為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激發市場活力,加大對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的投資力度,積極吸引社會資本參與民用機場建設和運營,提升機場服務質量和效率,依法保障社會資本的合法權益,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16〕18號)、《國務院關于創新重點領域投融資機制鼓勵社會投資的指導意見》(國發〔2014〕60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民航實際,現就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運營民用機場提出以下意見。
一、全面放開民用機場建設和運營市場
(一)符合全國民用運輸機場布局規劃、國家批準的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以及行業發展規劃的運輸機場項目,均向社會資本開放。
(二)減少國有或國有控股的運輸機場數量。除樞紐機場和具有戰略意義的運輸機場保持國有或國有控股外,其他運輸機場對國有股比不作限制。進一步放開運輸機場對公共航空運輸企業和包括航空油料供應在內的服務保障企業的投資限制。
(三)全面放開通用機場建設,對投資主體不作限制。全面放開通用機場和其他市場主體之間的投資限制。
(四)放開民航中介服務市場,擴大民用機場專業領域從業主體規模,符合相應資質要求的國有企業、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混合所有制企業以及其他投資經營主體,可單獨或組成項目聯合體全面參與民用機場咨詢、設計、建設、運營、維護等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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